知产案评 | “技术中立”不是挡箭牌 转码小说后向公众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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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菊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易查公司为“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东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即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玄霆公司发现该网站涉嫌传播侵权小说后,向其送达侵权通知函并报案。根据玄霆公司所作的证据保全公证及公安机关对该网站的勘验情况,在该网站的小说频道搜索、阅读小说时,网页的URL地址均为“易查网”的服务器IP地址。公安机关扣押到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后委托鉴定,鉴定人员利用上述硬盘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到相应小说;还可从硬盘中下载小说,其中有588本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比对的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后于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易查公司赔偿玄霆公司800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易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达588部,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于东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对玄霆公司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用户可在易查公司经营的“易查网”小说频道搜索、阅读小说,网页地址均为易查公司的服务器地址;公安机关还从该网站小说频道所对应的服务器硬盘中下载到588部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小说。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易查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上述文字作品,侵害了玄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易查网”提供的是搜索及转码服务而非内容服务。但根据前述事实,“易查网”在将其所谓转码过程中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可见,“易查网”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抗辩并不成立。综上,易查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88部小说,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易查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二万元;于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硬盘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情分析】
一、什么是网页转码?
被告人所称的网页转码技术系随着手机阅读的逐渐普及而产生的一项技术。一般的小说阅读网站系针对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等配有较大显示屏和较强多媒体处理能力的传统终端而设计,网页采用的是HTML格式(即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超文本标记语言)。而对于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网的用户而言,由于手机的屏幕小、多媒体处理能力较弱,若直接进入网站浏览,往往难以显示全部内容,并可能出现乱码,网页中的图片、视频等内容也会消耗过多的时间和流量,用户体验较差。为解决上述问题,将网页从HTML格式转换成适用于手机阅读的WML格式(即Wireless Markup Language,无线标记语言)的转码技术应运而生。
二、转码技术的使用何时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网页转码技术中,HTML格式的网页内容需存储在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才能进行处理转换,该过程必然涉及对网页中作品的“复制”。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若将附随手机阅读转码技术而生的“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该技术将无生存空间,会直接遏制这一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宗旨相违背。因此,应当根据案件不同的事实情况来判断手机阅读转码所涉及的复制是否侵权。
具体而言,转码过程中的“复制”不构成侵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该复制是短暂的、临时的,在将转码后的内容传送给用户的同时,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的内容即自动删除;(2)该复制属于转码技术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一“临时复制”,则转码无法完成,用户就无法在手机上看到转码后正常显示的内容;(3)转码所形成的“临时复制”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当某一用户触发一次转码并获得转码内容后,存储在服务器上的转码内容应立即被自动删除,而不能被其他用户同时利用或再次利用,若其他用户搜索、阅读相同内容则触发新的转码过程。
本案中,“易查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可见,“易查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易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此外,对仅提供转码服务的经营者而言,小说阅读页面的网址一般为“搜索引擎网址+被链网页网址”的混合网址形式。但本案中,小说阅读页面的地址栏为“易查网”的网址,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该网站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
【法官提示】
在网络领域,新技术层出不穷,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易查网”小说频道系针对移动端而开发的小说网站,而转码系移动阅读领域较为普遍使用的新技术。实践中,一般可利用相应工具对小说搜索、阅读过程进行抓包、解码,从而认定其行为的性质。但由于侦查过程中未及时进行以上操作,而审理中“易查网”已变更服务模式,难以再现该网站当时的情况,故无法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来认定该网站的服务模式。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固定的该网站小说阅读界面及鉴定过程中反映的相应事实,结合转码技术的特征,对被告人的抗辩是否属实进行判定。
技术中立,不代表对中立技术的使用可豁免一切责任。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正确认识、规范使用新技术,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主编 | 常青
责编 | 李睿娴
编辑 | 姬力